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某。
委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其文。
上诉人陆某因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道县人民法院(2011)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8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陆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天全,被上诉人蒋其文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波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残疾赔偿金,在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道县人民法院和本院已进行了审理,分别作出道县人民法院(2010)道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永中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且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五)项“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的规定,本案一审民事判决属重复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五)项、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道县人民法院(2011)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其文的起诉。
双方当事人在一、二审预交的诉讼费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顾能辉
审判员张益民
审判员魏蓉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甄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