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
上诉人孙某与被上诉人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2011)东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某、被上诉人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红兵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上诉人上诉提出,至今未收到原审法院送达的被上诉人的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因此而没有参加本案的开庭诉讼活动,属原审开庭审理与判决的程序不合法的上诉理由,因原审法院并没有提供上诉人孙某签收的回执和留置送达的依据。再因上诉人孙某一审未参加开庭,对被上诉人在一审提供的证据未予质证,属程序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2011)东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唐某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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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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