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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与刘某等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永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男,47岁。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58岁。

委托代理人汪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达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上诉人林某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双牌县人民法院(2010)双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唐某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宁主审,黎有兵参加,书记员罗晖担任庭审记录,于2011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及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唐某某,被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汪某某,被上诉人汕头市达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上诉人林某自愿赔偿被上诉人刘某各项经济损失x元,此款限在被上诉人刘某向原审法院申请解冻,法院解冻的当日支付;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853元,减半收取926.5元,诉讼保全费834元,共计1,760.5元,被上诉人刘某自愿承担。二审诉讼费1,853元,减半收取926元,上诉人林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长唐某东

审判员黄宁

审判员黎有兵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罗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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