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41岁。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双牌三鑫竹木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
上诉人王某因债权纠纷一案,不服双牌县人民法院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10)双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唐向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黎有兵、黄宁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二○一一年五月四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罗晖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蒋某某,被上诉人双牌三鑫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均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进一步查清本案事实,依法公正处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牌县人民法院(2010)双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双牌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60元,退回给上诉人王某。
审判长唐向东
审判员黎有兵
审判员黄宁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罗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