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永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乙,男,64岁。
委托代理人邓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丁,男,63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男,60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40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男,40岁。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
上诉人杨某乙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祁阳县人民法院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作出(2010)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唐向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黎有兵、黄宁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唐莉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杨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邓某丙,被上诉人邓某丁邓某丁、蒋某、李某、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上诉人杨某乙给付四被上诉人投资款9万元,付款时间为:2011年4月21日,x元;5月21日x元;6月21日x元。如不按本协议按时付清,按原审判决x元执行。并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债务利息。
一审诉讼费3300元由四被上诉人承担,二审诉讼法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杨某乙承担。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唐向东
审判员黎有兵
审判员黄宁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唐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