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女,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
被告XXX,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
本院受理原告XXX诉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XXX于201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X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X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XXX撤回对被告X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原告XXX承担。
审判员文姝婷
二○一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