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虹民一(民)特字第X号
申请人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人周某某要求宣告郑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周某某称,其与被申请人郑某某系夫妻关系。1999年3月19日被申请人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其己向公安机关报案。4年来多次寻找被申请人,音讯全无。现特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死亡。
经查,被申请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上海嘉兴玻璃制品厂职工,住上海市X路X弄X号,与申请人周某某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于1999年3月19日离家出走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杳无音讯,并经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广中路派出所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03年6月3日在本院公告栏内依法发出寻找郑某某的公告。法院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郑某某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郑某某已离家出走至今已四年以上,且一直音讯全无,现申请人周某某申请要求宣告郑某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郑某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姚卫民
二○○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马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