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
上诉人罗某因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永冷民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5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邹卫忠,被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小顺、杨某花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何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上诉人何某自愿给付被上诉人刘某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4,000元,此款限2011年1月26日前给付(已付),否则按原判决执行;
二、上述款项给付后,各方当事人因本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了结,任何某方不得再就本案向对方主张任何某利;
三、一审案件诉讼费50元,二审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75元,由被上诉人何某负担。
以上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某跃
审判员张益明
代理审判员吕伟文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