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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

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1)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又以“申请人经考虑,对本案申请撤回上诉更为妥当”的理由,于2011年7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唐某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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