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舒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舒某某诉被告李某、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所诉是侵权损害法律关系,该公司不是该起交通事故当事人,也不是交通事故所涉及的车主需要承担转承责任的人,也不是侵权诉讼的必要的共同参与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系保险法律关系,该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主体不同,要求将此案中涉及到的保险合同纠纷移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舒某某提起的民事诉讼是基于交通事故的发生而致原告受伤的行为,属侵权之诉,原告依据侵权行为发生地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妥,且被告李某现住所地亦为濮阳县。原告起诉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是基于该公司与肇事车辆的车主签订了交强险保险合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原告起诉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廷仕
审判员:李某玉
审判员:张运景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齐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