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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胡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38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男,59岁。

上诉人李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道县人民法院(2011)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唐向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赵金华、代理审判员黄素参加审判,于2011年9月14日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审理了此案,代理书记员唐莉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李某,被上诉人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表现在:原判据以定案的结算单,二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陈述该结算单与实际结算的单价不一致,原判据此判决,处理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道县人民法院(2011)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道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唐向东

审判员赵金华

代理审判员黄素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唐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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