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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与袁某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樊某,男,54岁。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邝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男,41岁。

委托代理人欧某某。

上诉人樊某因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远县人民法院(2009)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郑冬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赵金华,代理审判员黄素参加审判,于2011年3月15日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代理书记员唐莉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樊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邝某某,被上诉人袁某及委托代理人欧某凌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尚需进一步查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远县人民法院(2008)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郑冬平

审判员赵金华

代理审判员黄素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唐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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