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樊某,男,54岁。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邝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男,41岁。
委托代理人欧某某。
上诉人樊某因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远县人民法院(2009)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郑冬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赵金华,代理审判员黄素参加审判,于2011年3月15日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代理书记员唐莉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樊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邝某某,被上诉人袁某及委托代理人欧某凌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尚需进一步查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远县人民法院(2008)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郑冬平
审判员赵金华
代理审判员黄素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唐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