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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绰号老X),男,X年X月X日生。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朴明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因与被害人张某有感情纠葛,在2011年6月15日晚9时许,在平顶山市X街“亿兴隆”宾馆X房间,陈某使用暴力威胁,强迫给被害人张某拍摄裸体照片、视频,并以散布该照片、视频为挟,勒索被害人钱财。2011年6月18日16时许,在本市X村“亿兴隆”宾馆X房间,陈某以要散布拍摄张某的裸体照片、录像为由,向张某索要现金3000元。6月23日,陈某在本市X路“豪享来”餐厅又以此为由向张某索要现金3000元,后张某趁陈某存钱之机报警。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被害人的陈某、证人证言、被告人年龄证明、抓获经过、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因与被害人张某有感情纠葛,2011年6月15日日晚9时许,在平顶山市X街“亿兴隆”宾馆X房间内,陈某使用暴力威胁,强迫给被害人张某拍摄裸体照片、视频,并以散布该照片、视频为要挟,勒索被害人钱财。2011年6月18日16时许,在本市X村“亿兴隆”宾馆X房间,陈某以要散布拍摄张某的裸体照片、录像为由,向张某索要现金3000元。6月23日,陈某在本市X路“豪享来”餐厅又以此为由向张某索要现金3000元,后张某趁陈某存钱之机报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陈某的供述:我和张某是在2009年下半年时候认识的,中间分分合合一直到2011年,在年初的时候我去了一趟漯河,回来后过了一段时间,在李庄村租赁房张某看到我手机上有我和我上一个女朋友在一起的照片,我们就又吵架了,吵架时候我又想起来她背着我相亲的事,就很生气,这时我们已经分手了,我拿着我的水果刀对她说:“你信不信我杀死你”然后我就用刀扎她左边胳膊大臂一下,扎完之后她胳膊流很多血,我就拉她一起去新华区医院缝针,等到她伤口好一些之后我就回了一趟重庆老家。在6月15日那天到新城区天鹅湖酒店找张某,当时是晚上九点半左右,我在天鹅湖酒店外边等到张某出来,见她之后我们一起打出租车去了李庄荟文街的亿兴隆旅社。到了那个旅社之后,我们开了X房间,在房间里我打了张某,同时拍了张某的裸体录像,又把她的手机上存的号码全部复制到我的手机上,对她说:“你不让我好过,我就把录像发给你亲戚朋友,老子上网把录像传出去,也不让你好过。”后来我又说:“我现在身上没有钱了,房租也没有了,你看着办吧,给我点钱。”三天后,就是6月18日的时候,我给张某打电某说要见她,她说害怕我再打她,我就保证不再打她了她才来见我的,下午的时候我在湛河橡胶坝那里等到张某,见面之后我们又去了亿兴隆旅社,到旅社后张某递给我一叠子一百的人民币,说:“你回去吧,回家干点正事,不要钻牛角尖。”我接钱之后也没有数就装兜里了。后来睡觉的时候我把张某的手机设置了呼叫转移,第二天一早我就走了。我离开旅社之后就去了漯河,准备订第二天的火车票回重庆,谁知道等凌晨时候我接到张某她母亲的电某被呼叫转移过来了,我就接了,但是没有吭声,她母亲在电某里说:“妞妞,这么晚了你在哪里啊怎么不回来啊”我听完电某很生气,她凌晨了还不回家,于是天一亮我就又回平顶山了。我到平顶山之后,在6月22日见到张某了,见她之后,我把手机给张某看,说:“你看,你以为删掉了,其实还能复原,你要是不老实告诉我你那天晚上去哪里了,我这里还有你照片,也有你亲戚朋友的电某号码。”张某看到照片和录像之后说:“我昨天晚上一直在家睡觉,在我房间里,我妈不知道。”后来她就去上班了,期间我们一直在发短信。她下班之后,我们又在荟文街亿兴隆旅社见面,见面之后她问我:“你想知道什么”我就说想知道她X号晚上干什么去了。然后我们就争执了起来,争执的时候我们说到钱了,她说:“我已经给过你钱了,照片和录像还存着,你还想要多少钱”我说:“十万八万我也不要,你给我两万就算了,否则我把你的裸照发网上让你身败名裂。”她说两万需要给她时间筹钱,再后来我们两个说会儿话,张某她母亲打电某给我,后来张某就走了。6月X号的时候,我打电某问张某两万块钱准备好没,她说正在筹钱,我就说我找个人见她,一手交钱一手把我拍她的裸体照片和录像给她,等下午时候我们联系着在王庄路某见面,见面之后我们就一起往前走,走的时候她问我:“你照片给别人发没”我问她:“你钱带了吗”她给我三千块钱,我问她:“你不是答应给两万块钱的吗怎么成三千了”她就说:“两万块钱太多,这两天我筹齐了就给你。”后来她说饿了,我们就到开源路某豪享来去吃饭,坐好位置后我出去给我手机交话费,就把张某给我的三千块钱存到了我工行的银行卡上,回去后一会张某的父母就过来了,我们点菜开始吃饭,没一会你们警察就来了,把我带回派出所了。2011年6月15日,我给张某拍裸体照片和裸体视频时,我是用巴掌打她的,照她脸上打的。我打她时候说:“把衣服脱了,你不要一次一次挑战我的极限,这就是你挑战我极限的结果。”当时她在床上坐着,我就说:“站起来,把胸罩脱掉。”我还说了别的,只是记不清了,张某把自己的胸罩和内裤脱掉,一丝不挂的站在我面前,我一直在用手机录着。

2、被害人张某陈某:在2010年夏天时候我通过朋友知道了陈某在和我谈朋友的时候在平顶山还有一个女朋友,并且也知道了陈某在重庆老家结过婚,还生有一个女儿,于是我又提出要分手,…我当时听了陈某的解释后,也没有多想,以为他没有领证就不算结婚,我们就又继续交往。到2011年1月份我在我们在李庄的出租屋内无意中看到他手机中存有他和一个女人做爱的录像,录像显示的日期是2011年1月份的,…我们就吵了起来,我说要分手,陈某就从钥匙链上取下一把小刀,刀刃有十厘米长吧,他威胁我说要杀死我,说杀死我之后他再自杀,我特别害怕,就求他,他后来就说给我个教训让我长长记性,然后就照我左胳膊大臂外侧扎了一刀,后带着我去新华区医院缝了两针,到现在我胳膊上还有伤疤。在我养伤时候,他回老家一趟,在他走的当天,我就把出租屋退了,收拾我的东西就走了,不再对他抱有任何幻想,也就是从那天起,开始躲着他。等陈某回来之后又找到了我,但是我已经死心了,我就坚决不同意再跟他一起处对象,他就不停的威胁和骚扰我的家人和朋友,但是我一直没有理他。

在这期间(2011年3月至6月)我和我妈不断受到陈某的电某和短信威胁,我出于害怕才躲他逃避他。陈某他回到平顶山市两回。在2011年6月15日晚上2笫易冢略切で渤蟀来返肼饔臀n村X路某处,当我从天鹅湖酒店下班走到此处时,陈某用一把小刀(刀刃有十厘米处)携持我叫我跟他走。他叫我弄到一个出租车上,把我拉到平顶山市X街“亿兴隆”宾馆X房间,一到那儿,陈某把房间门关上后,就开始打了。陈某说:“我让你不接电某,我让你不回信息,我让你躲,我这一次就是打死你杀了你,我也是一命抵一命。”我站在墙角的床上,陈某站在靠近屋门边的床边,陈某用一把小刀(还是那把扎我威胁过的那把小刀,他随身带的)指我说:“你把衣服全部脱掉。”我问陈某:“你想干什么”他说:“留个纪念,你想玩我陪你玩到底”。我不脱衣服,他上前朝我头部用拳头打了几下,用脚朝我身体左侧踢了一下。我被陈某打晕了,陈某又对我说:“你自己脱衣服,别让我动手(脱你衣服)。”然后,我出于害怕,我就坐在床上开始脱掉裙子,陈某在一边用刀指着我并看着我。当我把裙子脱掉拿在手中时,陈某在一边威胁着说:“全部脱掉。”我出于害怕,我就把乳罩脱掉,接着,我就把裤头也脱掉了。我就全身裸体一丝不挂。这时我看到陈某拿出他的手机((略))开始朝我拍照。我开始是坐在床上,他开始拍我裸体第一张某片。然后,陈某威胁我说:“你站起来。”我这就站在床上,我用裙子挡住胸部时,陈某又对我说:“把胳膊放下,”我害怕,我就放下了胳膊。然后,陈某要求我转身体拍我侧面,我当时害怕,我就按他威胁我的照做了。接着,陈某威胁我说:“今天我不仅要给你裸体拍照,还给你录像,我要让你妈看看她女儿的丑态,”然后,陈某威胁我叫我躺在床上,陈某就用手机不停的变换角度朝我裸体拍照,录像。当时,我头脑一片空白,头晕,非常害怕。

陈某拍照,录像完后,他打了一个电某,我听对方说:“尽快离开平顶山,夜长梦多”。对方好象是一个女人的声音,我不认识。他打完电某后,就坐在我旁边对我说:“我们已经没有感情了,如果你想解脱,可以,你给我钱。”我问他:“你要多少钱”陈某说:“你先给我叁仟元(3000元)钱吧”.我问他:“我给你钱后,你是否就可以把我的裸体照片(录像)还给我了”陈某说:“那看你的表现了。”接着,他就把我的手机拿过去,抽出我的手机卡装到他的手机上,将我的手机的通讯号码全部复制到了他的手机((略))上。之后,陈某强行我与他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天陈某发短信对我说:“如果你不给我钱,我把你的裸体信息全部发到你的通讯号码上,在2011年6月18日我给他钱时,他把这一短信全部删除了)。在2011年6月16日,我害怕陈某把我的裸体照片录像散布出去,我没有去天鹅湖酒店上班,我想躲开他,在当日中午时,我同事郑某打电某告诉我说:“陈某中午到天鹅湖酒店找你了,他问你去哪了。”另一个同事毛芬告诉我,陈某扬言要杀了我。我听到后,我很害怕。这几天陈某一直给我发短信给我要钱,如果我把钱给他,他就会把我的裸体照片(录像)还给我。这时,我就想借钱给陈某来解决此事。在2011年6月18日上午,我去天鹅湖酒店找王若兰借了贰仟元钱,我又加上壹仟元一共叁仟元钱在当日下午16时左右,在李庄附近湛河河堤“橡胶坝”处见到陈某,在李庄(亿兴隆)宾馆X房间陈某向我要现金叁仟元整。当时,就我和陈某两个人。我把钱给完陈某后,他说:“你这给我钱后,我就把你的裸体照片(录像)删掉。”

在2011年6月21日晚上,陈某又给我打电某说:“你在哪儿我对他说:“我们已经没有关系了,你不要骚扰我了”。随后,我就把我的手机关掉了。2011年6月22日早上。当我开手机时,陈某又给我打电某问我昨天晚上在哪,我没有怎么答理他。在当日下午,我在鹰城广场坐公交车时,陈某拦住对我说:“给我走,找个地方说话。”在李庄“亿兴隆”宾馆X房间,陈某威胁我说:“上次向你要了叁仟元钱(3000元),看来向你要的钱是太少了,你不是想用钱解决问题吗其实,你的裸体照片录像没有删掉”,他还让我看了看他手机保留的我的裸体照片。他并对我说:“当你给我叁仟元钱后,我删掉的手机的裸体照片,内存卡上并没有删除掉。”我看后问他:“那你还想要多少钱”他说:“再要贰万元(x元)钱”我害怕他对我施暴,我就对他说:“我给你凑钱。”他说:“我给你两天期限(2011年6月23日16时之前)把钱给我。”之后,我就走开了。在2011年6月22日晚上,我把这事告诉了我妈(张某)。在2011年6月23日上午,陈某敲诈我钱的事我就来新城派出所报警了。

在2011年6月23日当日,陈某还用手机短信和给我通电某向我要贰万元钱,在当日下午16时40分左右,我顺着陈某给我指定的地点在平顶市X路X路某叉路某陈某见到我,后来,我跟着他到湛河北路某河堤处时,陈某问我:“你准备了多少钱”我说:“时间太短了,我不能借贰万元钱,我只借了叁仟元钱。”陈某说:“剩下的钱你准备什么时候给我”我说:“我会快给你凑的。你先把我的裸体照删掉吧。”他说:“等你把钱全部给我完了,我再把你的裸体照片给删掉了。”我说:“你第一说话就不算数,给你钱了你就不删掉照片,你要是不删掉照片的话,我这叁仟元钱不给你。”他说:“你最好给我,你别想在这我不会打你。”然后,我就给了陈某叁仟元钱。随后,陈某打一个电某说:“她(指我)给了我叁仟元钱,怎么办”我没有听见对方电某的声音,我不知道对方是谁,陈某接过钱后,把叁仟元钱装进了右牛仔裤子兜里面。当时,就我们两人在现场。接着,我要走,他不让离开,他让我陪他逛逛,他又问我:“那剩下的钱什么时候给他。”我说:“我尽快吧”。后来,我们就到了开源路某“豪享来”餐厅后,他离开了一段时间,他拿走了我的电某,我借路某电某给我妈打了电某,我就报警了。

他一共敲诈我钱财陆仟元整(6000元),分为两次,第一次在2011年6月18日,在李庄(亿兴隆)宾馆X房间。陈某扬言要散布我的裸体照片录像,敲诈我现金叁仟元整。第二次在2011年6月23日,在平顶山市X路某河堤处。陈某以没有删掉我的裸体照片录像又以威胁散布我的裸体东西敲诈我现金叁仟元整,他还用语言、电某、短信、行为来威胁我,拍摄我的裸体照片录像,我的裸体照片录像全在他的手机上,他用这些裸体照片录像来敲诈我的钱财。每次陈某见到我后,首先没收我的电某,查看我的通话记录,删除我的短信。陈某把我手机上的通讯话码全部复制到他的手机上,以此来威胁我。我如果不给他钱,他就给这些人发送我的裸体照片录像来吓唬我。

3、证人张某证言:我女儿受陈某欺骗,不知他已有老婆孩子,和他谈了一段时间恋爱,后来他们分手了,今年年后陈某陆陆续续给我发些侮辱性的短信,侮辱女儿和我,这时我才知道他的手机号。2011年6月22日大约20:00—21:00间,因为我女儿还没有回家(平时19:00),我就给她打电某,我女儿老是支支吾吾说是忙回不去、一会儿回去(我老是这个电某就打了几十遍都这样说)。然后我就给陈某打了个电某问我女儿的情况,陈某说他在重庆不在平顶山。后来我女儿发个短信说“妈妈你救救我”,我又打电某她就不接了,后来又发个短信说“我在李庄会文街”,我回复了短信“门牌几号”,过一会儿我女儿就哭着打电某给我说我是不是发错短信了,然后就没有信儿了。……我就又给陈某打电某说如果你不放我女儿回来我就报警了,陈某说“不必弄的动作太大吧”就把电某挂断了。然后我女儿就在23:00左右回到了家。到家后我母女就抱头痛哭,女儿就对我讲她是被陈某要挟到了市X街一家私人旅社X房间拿刀逼住她要钱,要x元人民币,如果不给钱就把他拍我女儿的裸照发到网上和在平顶山市李庄曝光,让今天(2011年6月23日)把钱找够交给他,并且还打电某说不许报案,见他时不许家里人去,只准我女儿自己去把x元钱交给他,他再把裸照交给我女儿。我女儿还说以前陈某还用裸体照敲诈过她3000元。具体的情况我不太清楚。2011年6月23日,我女儿见到陈某了,并且给了他3000元钱。我身上带了x元钱,怕陈某不守信用,就暂时给了女儿3000元。我女儿今天给我说给陈某3000元钱的时候,陈某还对她说限三天时间把两万元凑齐,否则不得好过一类威胁的话。由于钱没有凑齐,我女儿张某的裸照啥都没有给。我也不知道我女儿在什么地方给陈某的钱,只是陈某给我女儿联系不让别人去,我女儿自己去的,换了好多地方,最后才在豪享来坐下来吃西餐。

4、证人路某证言:今年3,4月份时候,文靖说过她和陈某已经分手了,但是陈某一直纠缠她,到6月X号左右(具体日子我记不清了),张某突然找我借钱,说是陈某找她要三千块钱,她没有那么多,找我借两千,我当时还说文靖,要陈某给她写个收据什么的,但是文靖说陈某不会写,只要给钱了以后不再骚扰她和她的家人就行了,我就借给张某两千块钱。我借给张某两千块钱之后,等了几天,到6月22日的时候,那天我们在天鹅湖开会,张某静期间很接电某,开完会之后她找我请假,再后来张某打电某给我说还要借钱,我问她要接多少她说要过万了,说是陈某又回来找她要钱,我就劝她说不能再给陈某钱了,这次就没有借给她。

5、证人郑某证言:2011年6月15晚上九点多时候,我和张某下班之后从天鹅湖九点出来准备到路某坐车回家,走着走着突然找不到文靖了,我扭头一看,陈某拉着张某在后边说话,看见我扭头了,陈某很生气的样子,对我说:“云霞,你先走吧。”因为以前我们都认识,我就自己坐车回市区了。后来又等了四五天,具体日期我记不住了,那天上午陈某去天鹅湖酒店,他给我打电某说他在天鹅湖,然后在一楼我见到了陈某,他当时很激动,也很生气的样子问我见张某没,我就说没有见,文靖一直请假没有上班,然后陈某就说:“你知道不知道我杀人的心都有”我也没有理他,再后来陈某就走了。就前几天吧,陈某还给我打电某,说是要叫我一起吃饭,但是陈某脾气很大,我一直也不敢,就一直没有同意。

另有被告人陈某年龄证明、抓获经过、平顶山市X路某行提供的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散布被害人裸体视频相要挟,勒索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亦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4日起至2013年12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某

审判员姬富有

审判员来群岭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吴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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