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长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轩尼诗道北海中心X楼。
法定代表人曾某,董事。
原告广东长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麒麟大厦X室。
负责人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琦,上海市斯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淮江,上海市斯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金环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环渚工业园区。
原告长运有限公司、广东长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湖州金环印染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通知应于2004年6月15日之前预缴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84.60元。经查,原告长运有限公司、广东长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至今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缴诉讼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照法律规定预缴诉讼费,又未提出任何缓、减、免缴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辛海
代理审判员谢振衔
代理审判员钱旭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