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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韩国世界综合运输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案
时间:2004-06-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沪海法商初字第2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X镇国泰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众,苏州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开颜,苏州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国世界综合运输公司((略).LTD),中国办事处地址上海市X路X号世贸商城4A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国世界综合运输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规定的日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辛海

代理审判员孙英伟

代理审判员钱旭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金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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