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某某(又名龚某帮),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巩义市金鼎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X镇。
法定代表人蔡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白文兴,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龚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巩义市金鼎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万某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09)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巩义市金鼎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翟某某,万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白文兴到庭参加诉讼。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巩义市人民法院(2009)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023元,退还龚某某。
审判长岳修文
审判员崔凤茹
审判员刘某江
二○一○年六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庞恒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