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冯复民,河南显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峰,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韩某某因要求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其增发、补发养老金一案,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9)商睢区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22日予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韩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韩某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儒坤
审判员孟丽
审判员许珍红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时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