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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人民法院审理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边某、陆某、崔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1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温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1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温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1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温县看守所。

辩护人任某某,河南硕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县人民法院审理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边某、陆某、崔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2011)温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边某、陆某、崔某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截至2011年3月15日,被告人边某任某县畜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员期间,违反《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督保障猪肉质量安全的通知》(焦政办X号)、《温县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督工作的紧急通知》(温牧字X号)、《温县动物卫生监督所2010年工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规定,没有落实好“一岗双责”的责任某度,在对番田镇X区内173户养猪户监管中工作不全面,对日常监管没有记录,该走到的养猪场没有走到,遇到难缠养猪户拒绝入场的,没有及时向领导汇报,对养猪户生猪出栏前自检监督不力,未达到监督自检面百分之百的要求,仅入户监督检测了10多户,辖区养猪户年出栏生猪x头,养猪户仅报检x头,还有x头生猪出栏时未报检,亦未进行产地检疫和瘦肉精抽检。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被告人陆某和他人在负责瘦肉精抽检和瘦肉精案件查处工作中,违反《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督工作的紧急通知》(豫牧饲字X号)、《温县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督工作的紧急通知》(温牧字X号)、《温县动物卫生监督所2010年工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开展冬季瘦肉精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豫牧饲字X号)等文件的规定,排查瘦肉精工作不全面,排查具有随意性。按照规定日常检测和专项整治检测对温县1216户养猪户均应百分之百入户抽查,但实际日常检测132户,仅占应检测户总数的10.8%;专项整治检测55户,仅占应检测总数的4.5%。温县X区存栏生猪x头,陆某等人仅对其中x头进行了瘦肉精抽检,还有x头没有得到检测。被告人崔某对瘦肉精日常监管工作不负责任,对下属人员边某疏于管理,没有让其落实好“一岗双责”的制度,没有督促好其日常检疫、监督职责,对反映的养殖户不让进场检测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和办法,遏制逃避检疫情况。由于上述三被告人监管不力,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温县X村养猪户许XX逃避检疫,其使用瘦肉精喂养的生猪流入市场。2011年3月15日被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焦点访谈》、《新闻1+1》等栏目曝光,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的影响。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边某的供述:我的职责一是对养殖户出栏的牲畜进行产地检疫,合格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二是定期对辖区养猪户所养的猪进行“瘦肉精”抽样检查。在工作中该走到的养猪场没有走到,要求进行定期“瘦肉精”检查的,没有对他们进行“瘦肉精”抽检。遇到难缠养猪户拒绝入场的,没有及时向领导汇报,导致没有对这些养殖户进行定期“瘦肉精”检查。中央电视台曝光的温县那家养猪户“瘦肉精”检查工作由我负责,2008年我去检查过一次,当时他说没有喂“瘦肉精”不让进场检查,再没有去他的养殖场检查。2009年3月左右我又到他的养猪场,喊门还是不开门,我就走了,当年没有再去他的养殖场检查。2010年世博会期间,上级要求对养猪户进行“瘦肉精”普查,我又到他的养猪场,还是喊不开门,我就走了,以后没有再去。我在监督番田镇的生猪养殖户期间,大约有二十多个养猪场不让我进场进行“瘦肉精”检测。一般没有喂“瘦肉精”的养猪场都让进场进行检测,喂有“瘦肉精”的养猪场不让进场检测。2010年5、6月份,我在所里星期二的工作例会上,提出过这个问题,也单独向我的主管领导崔某回报过这个问题。崔某等所里的领导说:“把这个问题向局里反映”以后崔某等领导没有把我提出的上述问题解决,没有落实任某措施。2、被告人陆某的供述:在温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我干动物检疫员,2006年至今我负责番田动物防疫中心站,2010年4月至今增加负责全县“瘦肉精”的检查。工作职责:负责全县的“瘦肉精”检测,还有认定无公害的猪场和供沪的猪场进行检测,对其他养猪场进行抽测。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温县瘦肉精整治工作是2010年底所里开会,传达了上级文件和县局的文件。文件要求对畜产品质量进行专项整治,加大瘦肉精源头的排查力度,要求覆盖面达到100%。会上安排我和段智力负责全县X排查工作,到那个乡X镇的检疫员配合。会后我与段智力商量,段智力负责东乡X镇、赵某、武德镇X乡(岳村X乡、番田镇X镇抽查了两天,共抽查了8家左右。一天是边某陪我们去的,一天是张强陪我们去的。后杨某村我们没有去,也没有抽查。被央视曝光的那家养猪场就是后杨某村的。番田有约200多养猪户,文件要求排查覆盖面达到100%,我们排查的不到10%。我是负责温县瘦肉精检查工作的,我的工作没有做到位,排查瘦肉精的覆盖面太小,要求达到100%,实际排查不到10%。这样致使喂养瘦肉精的养殖户没有被及时发现,导致被央视曝光。3、崔某的供述:我于2010年4月任某县畜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副所长,分管全县的动物产地检疫和外调检疫。我们的工作流程是:动物出栏前由养殖户或货主提前报检,一般都是电话向我报检,我通知包乡的检疫人员到场对出栏动物进行检疫。生猪方面要求检疫人员对出栏生猪的免疫情况进行检查,看是否有免疫证,并检查出栏生猪是否健康,按出栏生猪数量5%以上进行瘦肉精抽检。经检疫合格后由检疫人员现场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非疫区证明。需要出县境的,我通知负责开票的人员到场,收回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出具出县境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输工具消毒证,并收取检疫费。包乡检疫人员的工作由我分管,他们负责动物的产地检疫和所包乡镇养殖户的日常监管。平时对检疫员的管理:每周二开会时,就自己分管的工作进行部署,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汇报上周工作情况。我下去检查过,次数不是很多,没有发现什么问题。在开会时有人提出如果进场抽检瘦肉精时,养殖户不让进场怎么办,还有人提出怎么杜绝不健康猪、死猪和未检疫的猪私拉乱运。我在会上多次要求检疫员对出栏生猪按规定进行瘦肉精抽检,做好抽检记录。是否每次都按规定对瘦肉精抽检了我不清楚。我不知道检疫人员没有进行瘦肉精抽检就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向我报检的我都及时通知包乡人员到场检疫了,有没有不报检的我也不知道,在会上有人说过怀疑有逃检情况。中央电视台曝光我县瘦肉精喂猪的情况,我负有责任,在对检疫员的管理上开会要求的多,到实地检查的少,没有把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落到实处。对出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采取有效措施和办法,遏制逃避检疫事件发生,使喂养瘦肉精的问题猪流入市场。(二)书证及证明文件。1、边某的任某证明和职责证明,证明边某2002年以来负责番田镇的动物检疫和“瘦肉精”检查工作;2、陆某的任某证明和职责证明,证明陆某2010年4月以来在温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担任某物检疫员职务,分管生猪出栏时的瘦肉精检测和非法使用瘦肉精案件的查处工作。3、崔某的任某证明和职责证明,证明崔某2010年3月以来在在温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担任某所长职务,分管动物产地检疫、外调动物检疫工作和对乡检疫员(包括“瘦肉精”管控)的管理工作。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保障猪肉质量安全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要充分发挥基层动物防疫检疫人员的作用,对辖区生猪养殖场户特别是散养户实行分片包干,责任某人,监管到户;强化养猪场户生猪质量安全第一责任某的责任,指导养猪场户建立健全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切实做到科学用药、用料,安全生产。生猪检疫监管要与“瘦肉精”检测同步。县X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监督养猪场户在生猪出栏前进行“瘦肉精”自检或委托检验。规模养殖场批量出栏的,检测比例不低于出栏数的3%;散养户每户检测不少于1头。5、河南省畜牧局(通知)豫牧饲(2010)X号(2010.10.20):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第二项要求:对辖区内的外调生猪养殖场户实行包场监管,责任某人,监督到场、到户。第三项要求:实行检疫员一岗双责,生猪检疫与瘦肉精监测同步……。6、河南省畜牧局(通知)豫牧饲(2010)X号(2010.12.6):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开展冬季瘦肉精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一、整治时间:2010年12月10日至2011年1月10日。二、整治重点:1、中小型养殖场(户),2生猪收购调运环节。三、整治内容:(二)开展检查活动。1、开展对中小型养殖场(户)的入户检查,入户检查率达到100%。2、开展对中小型养殖场(户)添加使用瘦肉精的监督检查、加大抽检和办案力度,严厉打击添加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品的违法行为。7、焦作市畜牧局焦牧字(2011)X号文件,关于印发畜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从元月6日起至元月29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焦作市畜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第二条第三款第一项:全面实行动物检疫员“一岗双责”制度,到场、到户、到点实施产地检疫,建立健全违禁物质检测与生猪出栏检疫相结合的监管机制。8、温县畜牧局温牧字(2010)X号文件,《温县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第三条:严格落实生猪出栏前的瘦肉精监测的要求。要按照实行防检员“一岗双责”、生猪检疫与瘦肉精监测同步、养殖企业在生猪出栏前开展瘦肉精自检或委托检验等监管的要求,一是要依法督促养猪场户开展生猪出栏前瘦肉精自检,自检面要达100%,自检率不低于2%。二是要严格落实批批检测,每批次检测比例不得低于3%。三是要严格执行“无瘦肉精检测合格证明不得出具检疫证明”的规定。9、温县动物卫生监督所《2010年工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检疫工作、内部管理几项规定。第一款各乡镇的散养户检疫率应达到65%以上,规模养殖场应达到100%,畜禽耳标佩戴率达到100%。10、温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证明,截至2011年3月15日,温县X区内共有养猪户1216户,其中番田镇X乡共有养猪户173户,年出栏生猪x,边某辖区养猪户仅报检x头,还有x头生猪出栏时未报检,没有进行产地检疫和“瘦肉精”抽检。据2010年4月至2011年1月“瘦肉精”检测登记表,按照规定,陆某与他人对温县1216户养猪户日常检测和专项整治检测均应百分之百入户抽查,但实际日常检测132户,仅占应检测户总数的10.8%;专项整治检测55户,仅占应检测总数的4.5%。温县X区存栏生猪x头,陆某等人共对存栏数为x头进行了瘦肉精抽检,还有x头的生猪没有进行瘦肉精抽检。(三)证人证言。1、许XX证明:2011年元月份,经刘XX介绍,我向石X騒寺傲恕^肉精”。3月1日我开始用拌有“瘦肉精”的料喂准备出栏的猪,将近30头成品猪,其中有12头于3月2日中午12时许卖给沁阳一个姓曹的了。还有十几头猪正在喂加瘦肉精的料。2010年4月份以来,县畜牧局工作人员未到我的猪场进行过瘦肉精检查,我用瘦肉精喂的猪,没有经过检疫,流向市场后被中央电视台曝光。2、刘XX证明:2010年12月份的一天早上我去张XX(许XX的丈夫)家里拉猪,我向他介绍找石XX买瘦肉精,当时张XX的媳妇也在场。3、石XX证明:2010年元月的一天,有一个女的向我联系要瘦肉精。下午,我在番田大街卖给她一包瘦肉精。4、蔡志红(温县X镇蔡庄养殖户)证明:养猪这几年,没有人到猪场给猪进行过尿检。5、王一X(温县X村养殖户)证明:2003年、2006年县畜牧局的工作人员到他养猪场检查过,一直到2011年3月15日前,没有人再到猪场进行过检查,他卖猪时也没有人来检查过。6、王二X(温县X村养殖户)证明:2000年建的猪场,早几年卖猪时畜牧局的工作人员到场,收检疫费开检疫证明,也不进行检疫,一直没有人去场里查过猪尿,也没有人去查过瘦肉精。7、杜XX证明:我主管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防疫、检疫,具体机构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科、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我局开会决定把对瘦肉精的检查和检疫工作合并在一起监管。也就是检疫员同时具有对瘦肉精的检查工作职责。对大型的养猪场由检疫员和这些猪场签订瘦肉精监管目标责任某。对中小型猪场由包片防疫员实行“一岗双责”,协助检疫员对生猪进行瘦肉精尿检。辖区检疫员经常不定时对全县的养猪场进行抽样尿检。生猪出栏时由检疫员进猪场对猪进行不低于百分之五的尿检,每个养猪小户不少于1头猪的尿检,对猪场的每一个猪圈最少对一头猪进行瘦肉精尿检。因为有些调猪户收购的生猪是在县外和温县多家收购的,调猪的人报检后,我们检疫员就对车上的猪进行检疫和百分之五的瘦肉精尿检,合格后出具检疫证明。不合格的话把车上的猪卸下或者退回养猪户净养,待瘦肉精检测合格后再允许出售。陆某、崔某等人向我汇报对猪场进行例行检测的情况,说检疫员检查阻力大,养殖户不配合,不让进场检测,对于这一问题,我让公安局配合去了北冷一个猪场检测,其他的没有再去。8、晁X证明:包乡检疫员反映过养殖户不让进猪场进行瘦肉精检测,我当检疫员的时候也有人反映过这个问题,只是说给乡X村里协调一下,也没有什么有效的措施。(四)鉴定结论:河南省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在许XX猪场内抽检,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依据农业部X号公告规定,盐酸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标准,判定不合格。(五)视听资料: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焦点访谈》、《新闻1+1》等栏目对许XX猪场使用瘦肉精情况报道的光盘。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温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边某在任某疫员期间,对养猪户日常监督、检测不到位;被告人陆某在负责瘦肉精抽检工作中,抽检工作不到位;被告人崔某对下属人员疏于管理,三被告人违反职责规定,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辖区内养殖户喂养瘦肉精的生猪流入市场,被中央电视台曝光,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的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玩忽职守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边某、陆某、崔某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和三年。

原审被告人边某上诉称,其在任某疫员期间,尽到了自己应尽的责任,请求改判无罪。

原审被告人陆某上诉称,其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某情形,工作量太大,客观上不能按要求完成瘦肉精抽检工作任某,其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原审被告人崔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认为,崔某的工作职责是负责产地检疫、外调报检,没有对瘦肉精进行日常监管的职责,其不构成犯罪。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原判认定的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边某、陆某、崔某对瘦肉精的监管查处工作均负有相应的职责,由于其工作懈怠,不负责任,没有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辖区内养猪户使用瘦肉精喂养的生猪流入市场,并被媒体曝光,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边某上诉称其已经尽到责任某理由与已查明的事实不符,其作为包乡检疫员,没有按照省市县相关文件要求,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对养猪户监管工作不全面、不到位,因此,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陆某上诉称其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某上诉理由,经查,既然是安排部署的工作任某,作为陆某就应该想方设法不折不扣去完成,但陆某没有按要求完成瘦肉精抽检工作任某,且离要求差距大,即便说有人手不够、工作量大,也应该积极与领导沟通向领导反映,但陆某并没有向有关领导反映,因此,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被告人崔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崔某不负责瘦肉精的检测工作,因而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经查,作为副所长的崔某分工是负责产地检疫、外调报检,但是,2010年以来,省市县各级畜牧机关多次下发加强对瘦肉精监管的有关通知,均要求生猪检疫监管要与瘦肉精检测同步进行,并且其对包乡检疫员边某负有监管的职责,因此,崔某应当监督边某落实好日常检疫和瘦肉精检测工作,正是由于崔某没有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边某所包的番田镇养殖户使用瘦肉精喂养的生猪流入市场,并被媒体曝光,因此,崔某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蔡有安

审判员原树林

审判员梁战胜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吴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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