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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商丘市梁园区双八日用化工厂清算组与被上诉人刘某某侵权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丘市上海双联日用化工厂清算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1969年出生,汉族。

上诉人商丘市梁园区双八日用化工厂清算组与被上诉人刘某某侵权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双八日用化工厂清算组于2008年10月13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某停止侵权,立即从商丘市梁园区日用化工厂搬出,拆除所建房屋,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1万元,诉讼费用由刘某某承担。该院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2008)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商丘市梁园区双八日用化工厂清算组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商丘市梁园区双八日用化工厂清算组负担。商丘市上海双联日用化工厂清算组不服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格的上诉人应为参加到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并且为一审裁判直接影响到其所享有的民事、经济权益,或由其管领、支配的民事、经济权益。只有合格的上诉人才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本案中,商丘市上海双联日用化工厂清算组并未参与到一审程序中,不是合格的上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人商丘市上海双联日用化工厂清算组的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功才

审判员郭新志

审判员曹爱民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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