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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吴某与被上诉人刘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女,1972年日出生,汉族,系刘某钰之母。

委托代理人黄某,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女,1993年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刘某乙,男,1968年出生,汉族,系刘某钰之父。

委托代理人刘某,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刘某甲于2009年8月17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吴某支付抚养费每月700元至18周岁,并由吴某承担诉讼费。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0日作出(2009)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原审被告吴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某的委托代理人黄某,被上诉人刘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刘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9)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程功才

审判员曹爱民

审判员郭新志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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