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蓝动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成宇,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文锋,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上海蓝动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动公司)诉某告李某退还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姚文锋到庭参加了诉某,原告另一委托代理人任成宇经本院依法通知未某参加诉某,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某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2010年6月11日蓝动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蓝动公司将其承包的信阳规划展览馆室内装饰工程的部分装修施工工程以专业分包的方式包给被告,工期为30日,分包方式为包清工,工程款根据工程量据实结算。蓝动公司为了确保总体工程顺利完工,先后多次直接或间接给付被告工程款(略)元,其中包括被告直接从信阳市规划局领走的20万元。工程完工后,经计算,被告实际完成的工程总价为(略).06元,因此蓝动公司多付给被告工程款x.94元,现起诉某求被告返还。
被告未某,也未某交答辩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6月11日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按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承接的信阳规划展览馆室内装修工程的部分装修施工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发包给被告,工期为30日,工程款按双方约定的标准依最后完成的工程量据实结算。施工过程中,原告先后多次直接付给被告现金(略)元,被告从信阳市规划局代原告领走x元。被告共计已领取工程款(略)元。工程完工后,经原告申请,信阳金锐基建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鉴定,结论是被告完成的工程量总造价为(略).06元。原告认为多付给被告工程款x.94元,要求被告返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包关系事实清楚,工程完工后,经鉴定机构鉴定,原告多付给被告工程款x.94元,被告多得该工程款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给原告,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多付的工程款x.94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蓝动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x.94元。
本案受理费6000元,原告负担2800元,被告负担3200元。
如未某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某中
审判员周志武
审判员李某华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圆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