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州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现住吉首市火车站附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现租住泸溪县X村。
上诉人邓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泸溪县人民法院(2010)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泸溪县人民法院(2010)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泸溪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给上诉人邓某。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杨某
代理审判员刘登辉
代理审判员陈春亮
二О一О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张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