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
原审被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上诉人石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鼓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同意一审法院判决的x.66元过渡费以x元结算,此款由石某于2011年8月21前一次性给付。
二、2010年5月之后的过渡费由朱某领取。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由朱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为180元,由石某负担
四、上述协议逾期如未履行,则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时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单雪晴
代理审判员秦国渠
代理审判员李琳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唐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