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燃烧控制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诉人周某因与被上诉人徐州燃烧控制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鼓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徐州燃烧控制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周某170元。(已
履行)
二、徐州燃烧控制研究院有限公司向周某交付2009年6月
至2010年12月工资明细表三页。(已履行)
三、周某放弃要求变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的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时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单雪晴
代理审判员陈颖
代理审判员李琳
二0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唐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