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某,男,46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子杰,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某,又名许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韩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许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许某某于2009年9月15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2009年12月19日作出(2009)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韩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子杰,被上诉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永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程功才
审判员黄某志
审判员曹爱民
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刘一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