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37岁。
被告人何某,男,30岁。
被告人杜某,男,34岁。
被告人高某,男,38岁。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何某、杜某、高某犯盗窃一罪,于201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何某、杜某、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春节后,被告人刘某、何某、杜某、高某经预谋为实施盗窃在网上购买汽车解码器一台。2011年4月21日被告人刘某、何某、杜某预谋后驾车窜至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楼前,利用在网上购买的汽车解码器盗窃被害人李某华放在该医院门诊楼前的广本车内现金x元、两条硬中华烟(价值900元)、一部佳能x相机(价值6300元),赃款被三人伙分。
2011年5月13日早,被告人刘某、何某、杜某、高某预谋后窜至灵宝市人民医院盗窃被害人苏某戊学停放在门诊楼前的车内现金9000元,赃款被四人伙分。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将赃款x元退还被害人李某华。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刘某、何某、杜某、高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李某、苏某丙陈述;3、证人王某、杨某乙证言;4、检验、勘察笔录;5、书证。认为被告人刘某、何某、杜某、高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何某、杜某、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2011年春节后,被告人刘某、何某、杜某、高某经预谋为实施盗窃在网上购买汽车解码器一台。2011年4月21日被告人刘某、何某、杜某预谋后驾车窜至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楼前,利用在网上购买的汽车解码器盗窃被害人李某华放在该医院门诊楼前得广本车内现金x元、两条硬中华烟(价值900元)、一部佳能x相机(价值6300元),赃款被三人伙分。案发后,被告人杜某将赃款x元退还被害人李某华。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实,2011年春节后,同何某、杜某、高某每人兑了500元在网上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汽车解码器。2011年4月份的一天,伙同刘某、何某、杜某驾驶租杨某丁甲的比亚迪轿车到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楼前,利用在网上购买的汽车解码器,盗窃被害人李某华放在该医院门诊楼前的广本车内现金x元、两条硬中华烟、一部佳能x相机,赃款被三人伙分。
2、被告人何某供述证实,2011年春节前,在网上看见买汽车解码器的,就和刘某、杜某、高某每人兑了500元都购买了一台,预谋盗窃他人车内的东西。2011年4月份的一天,何某与刘某、杜某驾驶租的同村杨某丁甲的比亚迪轿车到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医院门诊楼前盗窃一辆黑色广州本田轿车上现金x元、一部佳能数码相机、一条硬盒中华香烟,赃款伙分。
3、被告人杜某供述证实,2011年春节后,刘某、何某、杜某、高某每人兑了500元在网上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汽车解码器,预谋利用汽车解码器盗窃车上的东西。2011年4月份的一天,杜某和刘某、何某开着租的同村的杨某丁甲的比亚迪F3轿车到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盗窃一辆黑色广州本田汽车上的现金x元,佳能相机一部和两条硬盒中华香烟,赃款赃物三人伙分。
4、被害人李某证言证实,2011年4月21日下午1点50分,开车到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将车停在门诊楼东南角附近,两个小时后,发现车内现金x元及两条中华香烟和一部佳能数码相机被盗。两条中华香烟价值900元,一部佳能数码相机价值6300元,后杜某退还其x元。
5、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1年4月21日上午10点多,杜某、刘某、何某开车带着王某景和王某到商丘市,并用王某景的身份证在一宾馆开了房间,后杜某、刘某、何某就开车出去办事,下午杜某给王某打电话让王某景和王某退房并离开商丘去了郏县,去郏县X路上三人说去弄钱了,具体什么钱不清楚。
6、证人杨某丁证言证实,杨某丁甲于2011年3月15日购买了一辆黑色比亚迪F3轿车,后刘某以外出谈生意为名,以每天100元的价格多次租用该车,后因刘某、杜某、高某被商丘市公安局抓获才知道几人用他的车外出盗窃了。
7、现场勘查检验笔录及照片、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在卷佐证。
二、2011年5月13日,被告人刘某、何某、杜某、高某预谋后窜至灵宝市人民医院盗窃被害人苏某戊学停放在门诊楼前的车内现金9000元,赃款被四人伙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实,2011年5月份的一天,刘某和高某、杜某、何某四人驾驶租杨某丁甲的比亚迪轿车到三门峡灵宝市人民医院,在医院门诊楼前利用解码器盗窃一辆黑色轿车上现金9000元,赃款四人均分。
2、被告人何某供述证实,2011年5月份,何某和刘某、高某、杜某驾驶租杨某丁甲的比亚迪轿车到三门峡灵宝市人民医院,在医院门诊楼前利用解码器盗窃一辆黑色轿车上现金9000元,赃款四人均分。
3、被告人杜某供述证实,2011年5月份的一天,杜某和高某、刘某、何某四人驾驶租杨某丁甲的比亚迪轿车到三门峡灵宝市人民医院,在医院门诊楼前利用解码器盗窃一辆黑色轿车上现金x元,每人分4000元。
4、被告人高某供述证实,2011年春节后,刘某、何某、杜某、高某每人兑了500元在网上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汽车解码器。后四人预谋用汽车解码器偷车里的东西。2011年5月份的一天,高某和何某、杜某、刘某开着租的杨某丁甲的比亚迪轿车到三门峡灵宝市人民医院,在医院门诊楼前利用解码器盗窃一辆黑色轿车上现金9000元,其分得2000元。
5、被害人苏某戊陈述证实,2011年5月13日早上9点左右,苏某戊学到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看病,将其车号为x黑色别克凯越轿车停在门诊楼前,四十分钟后,发现其车副驾驶座前工具箱内的x元现金被盗。
6、户籍证明证实,刘某出生于X年X月X日;杜某出生于X年X月X日;高某出生于X年X月X日;何某出生于X年X月X日。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示某、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何某、杜某、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刘某、何某、杜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高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何某、杜某、高某系共同犯罪,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x元。罚金于判决执行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0日起至2021年12月19日止)。
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x元。罚金于判决执行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3日起至2022年2月2日止)。
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x元。罚金于判决执行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16日起至2021年6月15日止)。
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于判决执行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16日起至2013年2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某丁波
审判员李某霞
审判员朱凤菊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袁相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