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任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陕西省乾县人,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略)
被执行人:吴某(又名吴X),男,汉族,成年人,陕西省乾县人,住(略),乾县工商银行职工。
申请执行人任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4)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0月12日再次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吴某已给付任某案件款本息共计x元,余9410元未给付,申请执行人任某表示给付7000元,本案即执行结束,其余部分自愿放弃,不再追究。现执行回案件款7000元,且已由申请执行人任某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4)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车文艺
审判员南苑
代审判员冉军岗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