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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任某与被执行人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乾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任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陕西省乾县人,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略)

被执行人:吴某(又名吴X),男,汉族,成年人,陕西省乾县人,住(略),乾县工商银行职工。

申请执行人任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4)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0月12日再次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吴某已给付任某案件款本息共计x元,余9410元未给付,申请执行人任某表示给付7000元,本案即执行结束,其余部分自愿放弃,不再追究。现执行回案件款7000元,且已由申请执行人任某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4)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车文艺

审判员南苑

代审判员冉军岗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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