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诚通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强某,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尚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陕西诚通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尚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商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诚通建材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x.5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尚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案款x.59元。申请执行人陕西诚通建材有限公司已将案款全部领取。此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商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增锋
审判员唐勇
审判员党军生
二O一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