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个体户,住(略)。
申请执行人杨某乙,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无业,住(略)。
申请执行人杨某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学生,住(略)。
申请执行人罗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肖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胡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系肖某之夫。
张某、杨某乙、杨某丙、罗某与肖某、胡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商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杨某乙、杨某丙、罗某于2011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x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肖某、胡某在本院民一庭的保证金x元,申请执行人已将案款全部领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商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光华
审判员林增锋
审判员党军生
二O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葛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