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1年6月9日到桐柏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2月份,桐柏县X村民雷xx在未办理任何林业手续的情况下,以每根5元的价格收购梁xx、刘xx等人在程湾乡X村二扒西南狼洞西山坡盗伐的松树1785节(合立木蓄积67.3794立方米)。后雷学存让陈某帮助其找车运输。被告人陈某明知该木料系犯罪所得,仍为其找车运输。
2011年6月9日,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犯罪事实,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主动缴纳罚金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被告人雷xx的供述,证人郑某、葛xx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报告,到案证明,被告人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相关书证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找车运输,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何纯刚
二0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丰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