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常德市人,居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山县计划生育服务站。
法定代表人:石朝东站长。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龙山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2010)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查立案期间,上诉人刘某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8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国荣
审判员黄振强
审判员石俊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余飞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