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郴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
被告段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01年8月21日,被告段某与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属的协作路分社签订借款借据,约定:段某向协作路分社借款5000元用于种植;借款期限从2001年8月21日至2002年8月21日;借款利率为月息7.3125‰。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至2011年7月15日止,被告段某仍分文未还。为此,原告于2011年7月18日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令:1、被告段某偿还贷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6219.51元(利息计算至2011年7月15日止,后期利息另行计算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本息合计x.51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段某所欠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元及2001年8月21日至2011年10月21日止的利息4525.21元,合计9525.21元,于2011年10月21日一次性还清。
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40.5元,由被告段某承担(已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文华
审判员周裕蓉
人民陪审员雷世荣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郭文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