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肖某:
陈某申请执行与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根据本院(2009)隆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肖某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