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岳中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岳阳市广播电视局,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江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薛冬定,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超,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华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岳阳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阳市广播电视局与被告岳阳华盛置业有限公司、刘某土地拆迁还建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阳市广播电视局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与被告庭外和解的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阳市广播电视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征收x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x元,由原告岳阳市广播电视局承担。
审判长陈军
审判员邵莉茜
代理审判员蒋立春
二O一O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胡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