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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黄某乙、黄某丙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略)。

被执行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略)-X栋X单元X号。

被执行人黄某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工人,现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00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的(2009)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黄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某乙在2010年4月1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某乙与黄某丙系夫妻关系,该案的债务是黄某乙与黄某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故本院于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黄某乙之妻黄某丙为本案被执行人,并责令黄某丙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周某某清偿债务x元。现两被执行人黄某乙、黄某丙至今均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某乙、黄某丙的银行存款x元(含诉讼费、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行人黄某乙、黄某丙的收入x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黄某乙、黄某丙价值相当于x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小明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何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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