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岳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岳阳市启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旗英,湖南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宏,湖南民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岳阳市启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岳阳市启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09年12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岳阳市启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某乙在二审审理期间基于双方庭外和解,解决了纠纷的事实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岳阳市启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上诉人岳阳市启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闾开海
审判员陈玉香
代理审判员何蓓
代理审判员王某华
代理审判员蒋立春
二O一O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胡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