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湖南春天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1966年6月5日,现工作于岳阳市X组办,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观林,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民,湖南民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某与被上诉人刘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陈观林,被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退还上诉人许某。
审判长闾开海
审判员周华良
代理审判员王德华
二0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江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