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徐某某,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某某,男。
一审被告:虞某某,女。
王某某与徐某某、虞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崇安区法院于2009年8月26日作出的(2009)崇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2月14日,徐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3月18日作出锡检民抗[2011]X号民事抗诉书,就本案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判长吴凌燕
审判员过坚列
审判员李海林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