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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郴州分公司与郴州xx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xx公司郴州分公司。

被告郴州xx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司郴州分公司与被告郴州xx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公司郴州分公司于201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郴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公司郴州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袁晶鑫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黄&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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