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董某某。
被执行人杨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董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2008)横民初字第X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某下落不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某在横山县电力局有工资收入。本院于2010年5月13日作出(2010)横法执字第53-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了被执行人杨某在横山县电力局每月工资收入600元,从2010年5月13日起直至扣足x元为止。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08)横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春
审判员王兴旺
审判员谢加富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