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王某厚、王某剑:
袁某申请执行王某厚、王某剑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于2011年9月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王某厚、王某剑于2011年9月8日将本院作出的(2011)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主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