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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建筑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刘某甲房屋拆迁置换协议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市建筑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建东,陕西通济(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延安市建筑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因房屋拆迁置换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雷钧

审判员冯晓彬

审判员刘某虹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樊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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