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32岁。
委托代理人张军利,上蔡某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张某某,男,29岁。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军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其和被告张某某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淡薄,尤其是生育两个女儿后,被告的恶劣品性更是显现出来,重男轻女的思想强烈。2009年7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不尽做丈夫及父亲的义务。因此,要求和被告离婚,由原告抚养两个婚生女,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张某某未答辨。
经审理查明,2002年1月20日,原告李某某和被告张某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长女张冰冰,X年X月X日生育次女张冰倩。被告及父母常年外出务工无音信。为此,原告于2009年7月携二女回其娘家居住,并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结婚证复印件,户口卡复印件、楼李某委证明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婚后已生育二女,二人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共同努力,共建幸福和睦家庭。现原告提出离婚,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故对其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朱全民
审判员毕小强
审判员魏战士
二0一0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耿继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