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11)隆法民一初字第47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肖某。

被告贺某。

原告肖某诉某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肖某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某,原、被告经媒人介绍于2007年3月22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于2010年2月开始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婚后也没有生育小孩,没有共同财产、共同债务。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某,同意离婚。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告诉某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的嫁妆有六门柜一个,梳妆台一个,木沙发一张,席梦思床一张,被褥二套。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肖某与被告贺某自愿离婚;

二、被告的嫁妆六门柜一个,梳妆台一个,木沙发一张,由被告自行带回,席梦思床一张,被褥二套被告自愿赠送给原告(已履行完毕);

三、原告肖某自愿赠送给被告稻谷三百斤(已履行完毕)。

本案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肖某妮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肖某棋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