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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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法民一初字第37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

被告邓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肖美妮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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