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邓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肖美妮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