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城关信用社、匡某:
申请执行人隆回县城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匡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2月2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匡某根据本院(2001)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于2011年6月20日主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