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范某,湖南国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彭某乙。
委托代理人郭某,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彭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黄某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刘龙涛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刘定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