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1953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书利,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甲,男,1944年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乙,男,1937年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1951年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1945年出生,汉族。
四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马文艺,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谢某甲、谢某乙、李某某、周某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虞城县人民法院(2008)虞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书利,被上诉人谢某甲、谢某乙、李某某、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文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虞城县人民法院(2008)虞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虞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生
审判员王玉
代理审判员张伟
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诓q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