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又名郑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1年6月25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8日执行逮捕,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吉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等人酒后无故在桐柏县X镇老检察院对面,将王xx开的丰田凯美瑞轿车(豫x)拦停,郑某等人对王xx进行殴打,并将王的轿车砸坏。经桐柏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轿车被损配件价格为6366元,经桐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鉴定,王xx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已赔偿被害人王xx财产及人身伤害损失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xx的陈述,证人邓某、徐xx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桐柏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书、赔偿协议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随意殴打他人,并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段奇
审判员张伟
审判员何纯刚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赵丰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