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南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10年10月13日因本案被捉获,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X区看守所。
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根据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简易化方式,于2011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言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5日,被告人刘某到重庆市X镇找到其女友宋某某的堂弟宋某,谎称其准备在鱼洞购买住房。次日,刘某先后两次向宋某借钱,共借得现金4500元。同月7日晚,刘某打电话给宋某,谎称重庆福利彩票中心推出新玩法,即每购买一股彩票需1.2万元,6周为一期,在一周期内可保证购买人中奖获利5万元,否则予以赔偿,并签订有合同。刘某让宋某向其银行卡打款7500元凑齐购买一股彩票的金额。9月8日,宋某7500元钱打入刘某的帐号为x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上。9月11日,刘某到宋某家中骗宋某购买的彩票已中奖二万元,要宋某拿4000元去购买两股彩票。宋某拿不出足够现金后,刘某帮忙垫付一部分钱为诱饵,又骗走宋某现金1500元。同年9月12日至17日,刘某采用同样方法,先后三次骗得宋某姑父罗某某向其帐号为x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打款共计4万元。
被告人刘某将上述骗得现金全部用于购买彩票,耗资殆尽后,逃离重庆。同年10月13日,公安机关通过网上追逃,将其捉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举示的捉获经过、汇款凭证、辨认笔录和照片、指认现场的笔录和照片、提取银行卡的笔录及扣押在案的两张银行卡等物证、书证,被害人宋某、罗某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全部证据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手段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x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刘某诈骗后未予退赃,应依法追缴。
鉴于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3日起至2013年10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某诈骗所得赃款五万三千五百元人民币,发还给被害人宋某、罗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强华
人民陪审员王公惠
人民陪审员许永惠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龚一